天津北方网讯:由于姐姐着急用钱买房,市民小张将自己名下一套房产抵押给吴某借得30万元,后者将钱交予小张的姐姐。后由于未能按期还款,债主起诉要求小张还钱。
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存在借款关系,且双方已明确还款时间,被告理应按约还款。关于被告提出的借条是其在房地产交易大厅办理手续时所签的一系列文件中的一张白纸,被告对借条内容不知情的反驳理由,因被告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故不予采纳。关于被告提出的借款未实际交予原告,因此借款合同未生效的答辩主张,法院认为,小张书写借条在先,在办理诉争房屋他项权登记的全部手续后离开,事后亦未向吴某要求履行付款义务,说明其对吴某将借款交给小张姐姐的事实知情且认可。
综上,判决被告小张偿还原告吴某借款30万元及逾期利息,如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应以其名下用于抵押贷款的房屋变现后的价款抵偿借款,变现后不足部分由被告小张继续清偿,剩余价款归被告小张所有。
被告小张不服,上诉至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小张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记者陈遇冬通讯员刘虹)